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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当前,“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而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知识产权是基本的制度保障。换句话说,“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此,我们应当围绕以下四个方面重点突破、积极推动、久久为功,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来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顶层设计:尽快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20多年来,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制定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对知识产权法如何入典问题的论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使这一问题尘埃落定。知识产权法没有能够以独立成编的形式入典,只是分散在总则、合同、物权、侵权责任等编中进行了规制,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仍然采用单独分别立法的模式。在知识产权强保护格局中,现行单独分别立法模式存在着立法及修订成本高、重复立法、内容协调性弱、司法执法不便利等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正当其时。我国“知识产权法典”的制定,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这一法典应当包含专利、商标、版权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一部规制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权利保护的知识产权实体法典。目前,国际上已有法国、菲律宾、俄罗斯、越南等少数国家进行了这方面统一或相对统一的立法实践。相较于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我国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的立法条件更加成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更加迫切。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协同保护:着力发挥司法保护的核心和基础作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是要“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在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中,不同保护方式的定位和作用实际上存在着区别。其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核心和基础作用。近年来,就受案数量、专业素质、程序的严谨、创新案例数、裁判的终局性、裁判的执行性等方面而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多渠道保护中发挥着核心和基础作用。特别是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制度与机制改革,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三家互联网法院,较好地解决了审期长、举证难、赔偿少的问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质量明显提高,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当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也很重要。在配套的经费、专业人才、专业知识条件保障的情况下,这些保护的方式能够与司法保护衔接,充分发挥协同保护的作用。

提高质量:严格保护确有创新价值的知识产权。虽然知识产权需要进行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却有明显差别。真正基于市场需求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往往具有较高的技术价值、市场价值、法律价值;而主要为了评奖、资助、囤积、滥用而取得的知识产权,其质量、价值往往大打折扣。因此,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应适当区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并给予相应水平的保护,对于高价值专利、知名商标、精品版权等,就应通过适用法定赔偿额上限、适用惩罚性赔偿、采用行为保全、销毁侵权物品等方式进行全面充分保护;而对于未转化泡沫专利、囤积不使用商标等,就应不予赔偿或就下限赔偿。如此区分保护只涉及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准确适用,而无关乎对平等原则的违反。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原点和目标应当是,真正创新的权利人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赔偿和救济,而不诚信滥用权利的人不应或不能获得不当利益。

全球治理:以我为主构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知识产权不只是一国的内部问题,而是关系到国际话语权和竞争力的复杂问题。我国要“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就应寻求一条有效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路径。40多年来,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国际规则体系的主要方式是接受和加入他人制定的规则体系、参与共同制定规则体系。在新时代,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一大工业国、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制造业第一大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在构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时,我们应当另辟蹊径、以我为主、主动担当,率先围绕网络经济、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创新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率先在我国适用,进而再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边谈判、双边谈判等渠道向其他国家扩散、推行,将其逐步转化成为国际知识产权通用规则。以我为主构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就是变被动接受规则为主动创制规则的过程。为此,我们需要尽快树立理念、做好规划、展开行动、持续推进。

另外,基于技术安全、产业安全的需要,我国需要特别重视对“卡脖子”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强化基础研究、着力原始创新,尽快研究建立跨国知识产权安全保护规则;基于司法主权原则,强化国际司法博弈,在标准必要专利、商业秘密保护、行为保全、裁判执行等重点领域扩大跨国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维护我国产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关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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